防爆電氣設備檢修注意事項:
(1)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和檢驗人員,應進行防爆電氣設備修理知識的培訓,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檢修和檢驗工作。
(2)在爆炸危險場所需動火檢修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時,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(xù)。
(3)在爆炸危險場所禁止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。禁止約時送電、停電,并應在斷電處掛上“有人工作,嚴禁合閘”警告牌。
(4)檢修時如將防爆設備拆至安全區(qū)域進行,現(xiàn)場的設備電源電纜線頭應做好防爆處理,并嚴禁通電。
(5)在現(xiàn)場檢修時,當防爆電氣設備的旋轉部分未完全停止之前不得開蓋。如防爆外殼內的設備有儲能元件,應按廠家規(guī)定,停電延遲一定時間,放盡能量后再開蓋子。
(6)在現(xiàn)場檢修中,不準使用非防爆型的儀表、照明燈具、電話機等,除非把爆炸性混合氣體排除干凈,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。所用工具采用無火花防爆工具。
(7)應妥善保護隔爆面,不得損傷,隔爆面不得有銹蝕層,經清洗后涂以磷化膏或204防銹油。
(8)更換防爆電氣設備的元件、零部件等時,其尺寸、型號、材質必須和原件一樣。緊固螺栓不得任意調換或缺少。
(9)禁止改變本安型設備內部的電路、線路。如更換元件,必須與原規(guī)格相同。其電池更換必須在安全區(qū)域內進行,同時必須換上同型號、規(guī)格的電池。
(10)嚴禁帶電拆卸防爆燈具和更換防爆燈管(泡),嚴禁用普通照明燈具代替防爆燈具。不得隨意改動防爆燈具的反光燈罩,不準隨便增大防爆燈管(泡)的功率。
(11)檢修完的防爆設備的防爆標志應保持原樣。檢修完畢后,應將檢查項目、修理內容、測試記錄、零部件更換、缺陷處理等情況詳細記人設備的技術檔案。
(12)在檢查、檢修防爆電氣設備中,發(fā)現(xiàn)設備不符合本規(guī)程的要求,但一時又無合格備品時,為了不影響正常作業(yè),可由油庫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,對危險程度較大的設備必須上報主管部門批準,但對設備問題仍要限期解決。